非法捕捞被重罚
- 来源:中国水运报
- 时间:2023-06-14 12:10:47
【资料图】
案件回放:刘某、袁某共同出资打造船舶,并准备空压机等辅助工具。2021年6月至9月,刘某、袁某在未取得贝藻类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船至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壁下岛、大盘岛周边海域潜捕采集螺贝等水产品,非法捕捞过程中用勾刀采捕海胆、拳螺、贻贝等野生潮间带生物,导致保护区内海洋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育终止且礁石等天然栖息地遭到破坏,非法获利共计7000余元。
同年11月24日,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处袁某拘役5个月,缓刑9个月。随后,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海事海商纠纷公益诉讼。
释理明法: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刘某、袁某在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在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对海洋生态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修复生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检察机关有权主张刘某、袁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遂判决刘某、袁某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47499.2元及惩罚性赔偿700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刘某、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舟山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内涵的科研价值、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为人类所共有,任何对保护区造成损害的行为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提高违法成本,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本案在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之外,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费用、永久性损失数额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损害后果、获利数额、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倍数,进而确定最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为正确实施海洋环境生态破坏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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